张天铭 作品

第四十九章 遗产(第2页)

 在当时的情况下,已经没有什么会比扣动扳机,更能消除恐惧的办法了。

 当这个结果,马上就要进入到第三十个年头时,我才终于从妈妈的口中,听到了另外一个版本。

 可无论版本怎样更迭,对于结果而言,都已毫无意义。

 而且,那已经是很久以后的事了。

 只说妈妈被免于刑事责任以后,案件又进入到了民事调解的过程。

 因为妈妈与爸爸的关系,在法理上均属于独立的个体。而当他们离婚的时候,我的妈妈又选择了净身出户。

 所以,从法律上讲,爸爸死了以后,我仍然需要在我的爷爷家生活。

 如果把我的存在,当成是一笔遗产的话,大家或许就可以理解了。

 只有我的爷爷和奶奶,才是爸爸的第一遗产继承人。

 当然,我不是遗产。

 我是累赘。

 但与遗产一样,我的爷爷和奶奶,理应是我这个累赘的第一承担者。

 而作为爸爸的家人们,肯替妈妈出具民事谅解书的第一个条件,便是要妈妈的家人们,对抚养我所需要的费用,进行一次性的支付,共计是两万五千元整。

 理由是他们认为,我的妈妈已经没有了指望。因为她已经罹患了许多重疾,明日难盼。孩子又那么小,花钱的地方会有很多,自当早做准备才好。

 在这个充分的理由支撑下,妈妈的亲戚们,便同意并第一时间全额支付了这笔费用。

 这两万五千元人民币,是爸爸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后,从妈妈的亲戚们手中换回的。

 这两万五千元人民币,是爸爸的亲戚们,打着我的名义,以爸爸的生命为筹码换回的。

 虽然我是个累赘,但这两万五千元,却是笔实实在在的遗产。

 在1995年,对于一个普通的家庭来说,这也是一笔巨额遗产。

 “抚养费”,是它的名字。

 作为被抚养者,我更是这笔巨额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者。

 在计算这笔钱的数额时,是按照抚养我到十八周岁的需要,作为标准的。

 而当时的我,只有七周岁。

 也就是说,理论上,这笔钱应该被合理地分配在,我未来的十一年人生当中。

 但事实上却是,这笔钱在付款的存折上,待了可能都没有十一分钟,便被那些“要账鬼”们刮分干净了。

 我说过,爷爷和奶奶一共生了四个孩子。除了我的爸爸外,还有我的大姑,二叔和老叔。

 爸爸活着的时候,确实没少给这些人添麻烦。

 他死了以后,这些人终于都富有了一把。

 虽然,那些富有,都是短暂的。

 如果这笔钱的名字是叫“补偿金”,或者随便其他什么巧立的名目。

 那么,这样的处理,就是无可厚非的。

 可它的名字叫“抚养费”,却一分都没有被花在我的身上……

 但细细想来,我应该也是花了的,毕竟我还活着。

 喜欢渣男的假面人生。